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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歲以上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免評巴氏量表

一、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辦理。

二、因應勞動部就業服務法第46條: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,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,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。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者,由各公立就業中心受理。

三、檢附勞動部各公立就業中心之聯繫窗口資料1份(如附件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