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菸害防制法》修法於112年3月22日開始實施,重點修正如下:
- 全面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,包括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及使用。
- 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如加熱菸),增訂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,經審查通過,始得製造、輸入。另,使用指定菸品時必要之組合元件,須併同送審,若經核定通過,管制事項包括:禁止以自動販賣、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;禁止特定之促銷或廣告行為;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;任何人不得供應予未滿20歲之人。
- 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。
-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增加為50%。
- 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添加物。
- 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。